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交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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