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
原告可耐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書記官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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