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乙○○
甲○○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丙○○○被告戊○○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重吉
法官夏一峯法官陳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