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創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蓁 律師(111年9月30日解除委任)被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祈安
黎逸青 陳沛恩 陳定奇 被告 賴妍羽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顏嘉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