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拾柒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