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陳姵妏
被 告 劉嵩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0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
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號8樓(含汽車及機車停車位各1個,下稱系爭租賃物
)出租予原告,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2,000元,原告另
交付44,000元之保證金(即押金)予被告,雙方並約定被告
應於雙方租賃關係消滅,原告返還系爭租賃物時無息將前開
保證金返還原告。詎雙方於同年109年11月19日合意終止系
爭租約,原告並已於同年11月20日將系爭租賃物點交返還被
告所委任之仲介人員完畢,然被告卻仍未依承諾於同年12月
20前返還前開保證金,履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雙方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影本為證
;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
告依系爭租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
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