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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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胤樂(原名池冠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池胤樂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池胤樂與告訴人 江佳軒 素不相識,率爾在公共場所以穢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程度,並斟酌被告 素行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因告訴人不願調解,而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782號被告池胤樂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池胤樂於民國112年09月30日1時55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因不滿其喧嘩遭江佳軒制止,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幹你娘機掰,下來」、「喇叭雞」、「幹你娘」、「糙你娘老雞巴」、「揍你媽的逼」、「你就是賽」、「賽你媽雞掰」、「你什麼狗爛毛,下來」、「碰你媽老雞掰」等語辱罵江佳軒,足以貶損江佳軒之名譽。
二、案經江佳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池胤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佳軒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之蒐證影片暨翻拍畫面等在卷可參,是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無違,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檢察官羅雪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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