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69號原告 李俊宏 被告 李松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松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李俊宏遲至113年4月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知,是依前述法條規定,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