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孟庭生(原名孟憲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孟庭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米色粉末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及包裝袋6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孟庭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米色粉末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微量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檢驗結果欄「鑑驗用罄0.021公克」應更正為「鑑驗用罄0.002公克」),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包裝袋6個,因未送請專業機關鑑定其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無從認定與被告所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連,又觀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0771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內容,係針對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而為,難認被告有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自無從認定上開扣案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