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告 尤芸鳳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尤政之 被告恒安投資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敬焜 訴訟代理人方 陳珊芬 被告 張陳對
陳枝葉 鄭 陳玉蘭 陳玉英 陳玉花 陳水勇 陳水枝 陳文福 陳 潘日仔 陳金泉 陳金瑞 陳永添 陳永福 陳美麗 陳美玲 陳美足 張麵仔 陳金順 陳麗珍 陳麗華 陳鳯琪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金芝 被告黃 蔡英珠
蔡枃妡 即 蔡金秀 蔡朝瑞 蔡朝勝洪 蔡秀梅 曾 蔡麗娘 蔡朝南 蔡秀鳳 蔡桂枝 蔡享受 張路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吳牽 張志鴻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幼倚
張育淨 張志勇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有慰 張玉霞 張玉敏 張玉惠 張慶河 呂淑珠 張亜伶 張慶益 張吳秀琴 張美麗 張國鐘 張宗權 張宸興 張憲志 林建一 林秀清 許 尤英嬌 尤輝煌 尤黃櫻 尤月榕 尤月琴 尤敏惠 尤仕平 蔡捷安 陳蔡碧蓮 蔡陽春 蔡苜莉 蔡松銘 蔡育郎 蘇 蔡秀枝 蔡秀梅(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蔡陽輝 林慶利 林慶麟 林美香 謝碧雲 被告 謝碧梧
謝志義 謝志茂 謝志堅 陳進茂 盧雅娸 陳振利 盧月霞 盧紀霖 張夏足仔 陳 夏滿仔 吳夏滿宇 夏武男 夏義勤 夏義鑫 夏佳熏 夏佳惠 兼上列五人法定代理人 夏柯連妹 被告 夏武東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暖 夏瓊惠 夏瓊茹 夏愉倢吳許素琴 吳慧華 許勝威 吳政諺 蔡建陞 蔡月英 夏歆柔 夏麒豐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雪玲 被告 翁順鈞
蔡基傑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娜拉泰 戈
林進良 林進順 紀林阿淑 蔡林美華 林 阿足 林秋梅 林進興 林巧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桂瑩
陳宥盛 被告 陳宥晴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盧城緎 盧泳綸 盧宥維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