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告 尤芸鳳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尤政之 被告恒安投資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敬焜 訴訟代理人方 陳珊芬 被告 張陳對
陳枝葉陳玉蘭 陳玉英 陳玉花 陳水勇 陳水枝 陳文福潘日仔 陳金泉 陳金瑞 陳永添 陳永福 陳美麗 陳美玲 陳美足 張麵仔 陳金順 陳麗珍 陳麗華 陳鳯琪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金芝 被告黃 蔡英珠
蔡枃妡蔡金秀 蔡朝瑞 蔡朝勝洪 蔡秀梅蔡麗娘 蔡朝南 蔡秀鳳 蔡桂枝 蔡享受 張路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吳牽 張志鴻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幼倚
張育淨 張志勇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有慰 張玉霞 張玉敏 張玉惠 張慶河 呂淑珠 張亜伶 張慶益 張吳秀琴 張美麗 張國鐘 張宗權 張宸興 張憲志 林建一 林秀清尤英嬌 尤輝煌 尤黃櫻 尤月榕 尤月琴 尤敏惠 尤仕平 蔡捷安 陳蔡碧蓮 蔡陽春 蔡苜莉 蔡松銘 蔡育郎蔡秀枝 蔡秀梅(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蔡陽輝 林慶利 林慶麟 林美香 謝碧雲 被告 謝碧梧
謝志義 謝志茂 謝志堅 陳進茂 盧雅娸 陳振利 盧月霞 盧紀霖 張夏足仔夏滿仔 吳夏滿宇 夏武男 夏義勤 夏義鑫 夏佳熏 夏佳惠 兼上列五人法定代理人 夏柯連妹 被告 夏武東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暖 夏瓊惠 夏瓊茹 夏愉倢吳許素琴 吳慧華 許勝威 吳政諺 蔡建陞 蔡月英 夏歆柔 夏麒豐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雪玲 被告 翁順鈞
蔡基傑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娜拉泰
林進良 林進順 紀林阿淑 蔡林美華阿足 林秋梅 林進興 林巧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桂瑩
陳宥盛 被告 陳宥晴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盧城緎 盧泳綸 盧宥維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