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義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51號),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李義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義雄於民國103年10月7日21時1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號前,見 蔡明德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業經警發還蔡明德),未熄火停放在該路段路邊,蔡明德下車填寫過磅單未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進入上開自小貨車內,並將自小貨車駛離現場而得手,復將該自小貨車開往屏東縣○○鄉○○路○○○號屏安醫院長治院區前停放。嗣蔡明德報案後,經警調閱裝設在現場之監視器影像內容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蔡明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義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8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明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 宋在義 於警詢時、證人即查獲之員警 陳弘文 於偵查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蔡明德部分見警卷第7至11頁,偵卷第13至14頁。宋在義部分見12至14頁。
陳弘文部分見偵卷第13至14頁),並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電腦程式播放監視器翻拍畫面共6幀、宋在義、 蔡明得 指認李義雄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李義雄之相片影像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蔡明得提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維修估價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3年12月4日屏警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1月28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屏安醫院105年1月18日屏安醫字第(105)0022號函暨屏安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頁、第15至24頁、第27至28頁、第33至38頁,本院卷第28至35頁),是上開證據均足以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涉犯本件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義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另被告李義雄前於100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交簡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0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30日,於100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至9頁),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李義雄前已有2次竊盜之前案,素行欠佳(惟前開
累犯評價之外),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且其正值壯年,雖有精神疾病,然並非全然無行為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物品,恣意竊取他人車輛,法治觀念顯不佳,又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且所竊財物已由警方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害已減輕,復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獲利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3頁受詢問事項欄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顏子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