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金立業
曾憲生 以上原告與被告金立業、曾憲生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98,9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74,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