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正豐行即 鄧勇進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第186、197建號建物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92萬(下同)元之抵押權,惟未具提出上開土地、建物之價額,以利本院判斷擔保之物價額與債權額之高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土地之完整土地登記謄本(需有公告土地現值與面積),及前揭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逾期未補正,本院即先以擔保債權額92萬元核定為起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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