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97號抗告人 王精軫
王麗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抗告為原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不服之方法,若非原裁定之人,即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王精軫、王麗華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共同本院聲請原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8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救助,並據本院以102年7月17日函轉原法院依法辦理,原裁定僅列抗告人王精軫為當事人,有原裁定附卷可稽,抗告人王麗華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提起本件抗告,難認合法。
二、抗告人王精軫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王精軫生活困難為低收入戶,須向親友借錢渡難關,以低收入戶身分抽到的高雄市政府國宅,分期自備款自102年10月份至今已3個月未繳,到第4個月未繳會被法拍。另有多項欠款,如卡債、房屋貸款、保險高利息、管理費近新臺幣(下同)1萬元未償還,欠二哥 王精忠 25萬元等,負債約300萬元,抗告人王精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原法院以:抗告人王精軫名下有不動產共9筆,財產總額123萬8,455元,抗告人王精軫並非毫無恆產而缺乏經濟信用,非不得以其既有財產及自身之經濟信用籌措裁判費,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為由,而裁定駁回抗告人王精軫訴訟救助之聲請。
四、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89年度台聲字第164號裁定同此見解。次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亦為同法第109條第2項所明定。而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
五、經查:抗告人王精軫名下計有9筆不動產(高雄市○○區○○段○○○號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3樓建物、屏東縣○○鄉○○段373、374、387、388、606、651、652號地號土地),財產總額至少有1,238,455元,有抗告人王精軫100年及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抗告人王精軫提出之102年12月25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頁至第10頁、本院卷第48頁),則抗告人王精軫尚非不得以上開不動產為擔保籌措訴訟費用。至抗告人王精軫雖主張其為低收入戶,抽到的高雄市政府國宅分期自備款自102年10月迄今未繳,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年12月23日高市都發住字第00000000000號函、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102年12月16日國宅貸款餘額證明書等件影本釋明之(見本院卷第4頁、第44頁)。惟所謂低收入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而言,至所謂最低生活標準,則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定「無資力」之要件不同,亦不能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等同視之。又抗告人王精軫固至102年12月15日國民住宅貸款餘額為89萬元,而截至102年11月底止有2期分期自備款未按時繳納之情形,惟欠繳房屋貸款之原因甚多,無從據以推知抗告人王精軫實際所得,及其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均尚不足以釋明抗告人王精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綜上所述,抗告人王精軫所提之證據資料未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故其訴訟救助之請求,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王精軫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王精軫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陳麗玲法官鄭佾瑩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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