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對人 游淑燕
游琇雯 原名 游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
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其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92元(起訴時繳納之20,602元+訴之追加、更正聲明後命補繳之113,190元)、複丈費6,460元,合計140,2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