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請人 陳善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慶星 等間聲請假處分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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