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甲女(代號BT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
卷)法定代理人乙女(代號BT000-Z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
卷)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300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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