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請人 高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仙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二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救字第二九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及法務部矯正司花蓮監獄保管金分戶卡、勞作金分戶卡,以為釋明,然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信用,無法籌措新台幣一千元以支付再審之聲請費用。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