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六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蘇志賢 相對人上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合計│陸仟壹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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