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2月27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8號、98年度毒偵字第6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因該案為警扣獲之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分係淨重0.12公克、毛重0.442公克)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包(毛重0.83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8號、98年度毒偵字第6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米白色粉末2包、米黃色結晶及結晶塊2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認分別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可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015號卷第11頁、98年度毒偵字第651號卷第27頁參照),堪認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然聲請書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載為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編│外觀│檢驗成分│數量│重量││號│││││├─┼───┼────┼──┼───────────┤│一│米白色│第一級毒│壹包│淨重零點壹壹捌公克,驗│││粉末│品海洛因││餘淨重零點壹壹伍捌公克│├─┼───┼────┼──┼───────────┤│二│同上│同上│壹包│淨重零點貳零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捌捌公克│├─┼───┼────┼──┼───────────┤│三│米黃色│第二級毒│壹包│編號三與編號四合秤淨重│││結晶及│品甲基安││零點伍伍公克,驗餘淨重│││結晶塊│非他命││零點伍肆玖柒公克│├─┼───┼────┼──┼───────────┤│四│同上│同上│壹包│同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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