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弄○○號」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及被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參,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經本院函詢被告該址是否為其居所,惟被告迄今均未函覆,故尚難認定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地址即為被告之居所,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