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三號
原告鳴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香菱 原告與被告派麗展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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