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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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進會律師
林秉欣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