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三六號
聲請人佳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姜悌文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長春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一萬五千元│DY0三九六九七││││司││││0││└─┴─────────┴─────────┴───────────┴────────┴────────┴──┘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