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九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廖紋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