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九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同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更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七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