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一四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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