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翔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4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智翔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智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曾受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毒品等前科,當知毒品危害之烈,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原因、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0.312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1月0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4316號被告莊智翔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智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4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民國100年5月30日起至
102年5月29日止;嗣因莊智翔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及先後2次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字第209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毒偵字第2069號、第2109號就前揭3次施用毒品犯行提起公訴,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1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揭?至?所示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3月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0月3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之麥當勞速食店附近,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天才」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134公克,驗餘淨重0.3124公克)而持有之。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智翔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並業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134公克,驗餘淨重0.3124公克)為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檢察官蔡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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