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21日4時40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台南市○區○○路○○○號,因駕駛
疏忽致撞損原告所承保被保險人 王儷蓉 所有由 王偉吉 駕駛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受損,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莊敬派出所 楊豐榮 員警處理結果,被告應負全部肇
事責任。
(二)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
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被告使用汽車加損害於原告
所承保之汽車,致被保險人財產上受有損害,至為明確。
(三)該受損車輛送交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復,工資費用
24672元整,零件費用65328元整,共計新台幣90000元(
零件費用經折舊後減縮為50683元)整。前開修理費業經
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完畢,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取得法定代位求償權,此有行車執照、估價單可稽
,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起
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汽車肇事賠償給付
結案同意書、估價單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原告所
述,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
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
,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又本判決係訴訟標
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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