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6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林 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廖林屘 之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廖林屘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陳報債務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