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558838、CH558739)原本兩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另有請求,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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