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 龔妍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偉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可並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9頁),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應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不得謂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晋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