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書賓 等間聲請續行訴訟事件,對於民國
106年5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35號裁定駁回,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賴劍毅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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