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即被告兼具保人 余燕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兼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73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燕婷因104年度易字第773號案件,於民國105年1月18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該案經判決確定,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前3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是已沒入之保證金即無依前開規定發還之餘地。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1萬元,由聲請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有本院105年1月18日105年刑保字第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可憑。嗣於105年5月24日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付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105年9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將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且經確定,並已於105年11月1日沒入執行結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108號、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105年度執他字第494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案保證金既已沒入執行結案,是自無聲請發還之餘地,故本案被告聲請發還保證金即失所據,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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