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謝瑞龍 被告 謝瑞海
謝雪英謝秀枝 謝富華 謝富友 謝景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2,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鄉○○○段○○○○號│330│1,737.07│1/5│114,647元│├──┼───────────┼───────┼─────┼────┼────────┤│2○○○鄉○○段167-973地│250│525.00│1/5│26,250元│││號│││││├──┼───────────┼───────┴─────┼────┼────────┤│3│大湖鄉武榮村10鄰 水流東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系爭建物│1/5│2,060元│││16號│現值為10,300元│││││││││├──┴───────────┴─────────────┴────┼────────┤│合計│142,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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