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票據利益返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69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啓峰 因105年苗簡字第66
9號請求票據利益返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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