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7號聲請人A01相對人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春節期間會面交往方式單數年部分關於「109年起」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起」。
相對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106年度家暫字第7號暫時處分之附表關於春節期間會面交往方式,單數年部分原記載自民國109年起,然如此將使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於107年之春節期間之會面交往失所依據,顯係誤繕,應予更正。至於相對人另聲請將同上附表中暑假期間得增加會面交往之日數更正為30日,並將特殊節日更正為自107年起之單數年實施等語,惟此等部分並無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尚無從裁定更正,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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