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選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選任辯護人林鴻駿律師被告己○○
壬○○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被告庚○○
癸○○戊○○○丁○○丙○○甲○○乙○○子○○辛○○上九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林宗儀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