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97年10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459號、95年度易字第553號、95年度訴字第306號、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1年2月、7月、1年,嗣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35033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