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588號債權人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債務人 何智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智能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為記名票據,聲請人為票載受款人,應為第一次之背書人,其餘背書人依法應在第一次背書之後。
聲請人依票據法第99條第2項之規定,對背書在其後之相對人何智能無追索權,其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