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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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36號聲請人 劉嘉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遺失支票之正確發票人並更正附表(請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表明發票人之全名)。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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