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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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頡
陳哲仲蔡安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0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11月1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