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1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明緯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洪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叄萬柒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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