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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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抗告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