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 陳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克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6,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