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68號聲請人 連志威
連彧晨 連砡翎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