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温培安
相 對 人 林盛成
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復為調解程
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長治鄉○○村0鄰○○巷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