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吳鎧義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日發彤窈中醫診所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及彤窈中醫診所營業登記證陳報本院,逾期不補
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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