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
755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該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