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條款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原告甲○○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條款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壹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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